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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李瑶)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化、职业化发展,造就了直播平台与网红主播之间的业态新纠纷。12日,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召开自贸片区法庭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网红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同纠纷案。
2019年起,苏某某与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传媒公司)先后签订《演艺协议》《服务期协议》,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签约主播。
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未按期足额支付苏某某的合作收益,2021年4月,苏某某以停播的方式维权。2021年5月8日,双方经协商仍未就合作收益达成一致意见,其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将苏某某从企业微信群移除。
2021年5月10日,苏某某委托律师函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对方在3日内支付合作收益,否则将解除《演艺协议》并追究公司违约责任。对此,某文化传媒公司于同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30万元损失;苏某某则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作收益。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协议的情况下,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判决苏某某赔偿某文化传媒公司相应的违约金及因苏某某停播给公司造成的流量及用户、预期利益、潜在商业价值等损失12万元;某文化传媒公司向苏某某支付合作收益及相应违约金。
法官表示,直播平台演艺合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约定义务,在双方同意解约情形下,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并根据合同约定审慎划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违约赔偿损失认定时应充分考虑直播平台公司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地位不平等性的现实,并综合主播的收入情况、从业时间长短、知名程度以及直播平台的盈利和提供的人、财、物支持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适当比例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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